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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三农”,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日期:2015年2月5日 浏览[40066]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速度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城市近郊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随之产生了规模日益庞大的被征地农民群体。如果不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必将激化社会矛盾。

一、被征地农民生活现状

1、被征地农民收入水平偏低。调查显示,土地被征用后,46%的被征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下降,其中降幅最大的,是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征地农户。虽然来自土地的收益不再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土地依然是相当一部分农户的“保险田”、“保命地”。在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或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这部分农民如果再失去土地收益,就难免会陷入贫困境地。

2、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在收入水平总体下降的同时,被征地农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却普遍上升,这主要表现在农户支出项目增加上。土地被征用前,农民家庭的食品消费如粮食、蔬菜等主要依靠自己生产,现要从市场购入,再加上部分农户迁到市镇或搬进楼房,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饮食费等项目支出增加,导致生活消费支出上涨,人均生活费开支普遍增长了三成左右。一方面是“收入无门”,另一方面是“支出无底”,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1、征地过程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一是有些地方未能按规定按时足额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县、乡两级政府将本应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克扣、截留、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村官”未能把补偿费用于村公益事业,甚至用于挥霍浪费,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征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不够透明,征地还原、安置、补偿、回购、清退标准不统一,我市有些区委、区政府在执行自己的土政策,执行方法上、时间上不统一,让被征地农民无所适从。

2、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成功率低。农民教育总体水平较低,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村劳动者占38.2%、初中文化程度占49.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占11.9%、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的同时获安置的比例非常小。现在企业用工对专业、年龄和文化素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被征地农民由于自身条件的制约而面临严峻的市场挑战。

3、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难。首先,国家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等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由于宣传不到位、执行标准不统一,自主创业者并没有从中获得实惠。其次,被征地农民要想获得创业资金,只能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而且需要相应固定资产的抵押,贷款难成为被征地农民创业的重要障碍。

4、被征地农民缺乏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就业大多数从事的都是高风险或者脏累的强体力工作,面对的风险和劳累程度要远远高于其它工作,多数为临时性就业,因此失去了工作中应该享有一些保障的权益。此外,农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诉求更加难以畅通表达和有效解决。

三、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建议

1、强化土地征收监管。由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完善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大土地市场监察力度,切实保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基层纪委应当成为土地征收的监管部门,而不是执行部门,充分发挥民主协商,邀请党外人士参与土地征收、征用的监督,充分发挥制约作用。

2、进行土地的置换。一是异区土地置换,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用地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甲地块)复垦成农用地,在规划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乙地块)进行非农建设。二是同区内土地的置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甲地的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在乙地占用等质等量的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土地置换让农民继续务农可以使他们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长远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3、完善土地换货币补偿安置机制。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等综合因素,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提高补偿标准,补足补够。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资金注入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激励处于缴费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用补偿安置费外的其它收入参保和续保,用于养老和医疗保险。还可考虑,农户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身份入股,参加土地收益的一次分配,获得长期、稳定的股权收益等。

4、完善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和剩余劳动力培训的信息采集机制、师资组织机制、专业培训机制、资质认证机制等。建立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区乡两级农民教育培训网络。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把培训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紧密联系起来,创造市场主导、政府指导和机构合作为一体的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

5、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一是简化被征地农民在城市务工的各项手续,改善就业的环境。地方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或规定,对新办的企业在招工时要求优先对企业所在地的农村劳动力作出相应的安置,为本地的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二是完善农村劳务输出机制,建立输出地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进行及时的政策引导和就业信息发布,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

6、开展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通过货币安置、就业培训、留地安置、土地入股、土地出租、社会保障安置、农业安置、住房安置、子女教育、户籍确认和被征地农民后期扶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发展成果的体制、机制,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逐步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王 权

                                        民革蚌埠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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