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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引导 积极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日期:2015年2月5日 浏览[39861]

   坚持和推进家庭农场制度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转型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变革的主要途径。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9月也出台了《关于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截至2013年9月,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171万亩,土地流转率38.5%。其中,2000亩以上规模经营主体112个,流转土地51.8万亩。到10月底,我市共登记注册家庭农场数42个。就我市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不仅具有必要性,且完全具有大力推进的可行性。首先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其次为我市地处皖北平原,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便于土地规模化经验;再次前期的土地流转为家庭农场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最后种粮大户及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为家庭农场的经营和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当前我市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顶层设计。尽管中央和省政府办公厅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文件,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和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且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进而导致操作层面难以把握。诸如家庭农场定位问题、家庭农场的规模、家庭农场设立程序、政府对家庭农场扶持措施等。

(二)家庭农场主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目前设立的42个家庭农场基本都是由过去的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演化而来,设立后的家庭农场也是比照个体工商户,导致家庭农场主在生产经验活动中独立行为能力的主体地位弱化。同时家庭农场主“双重”身份使财政资金补贴界定困难。成立家庭农场以后是否还继续保留其以前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身份?若保留的话可能会导致出现同一主体双重补贴现象。

(三)融资平台少,融资渠道难。由于家庭农场主经营土地规模较大,投入资金多,客观上要求为其提供充裕的资金保障,但由于家庭农场主主体地位不明确使其融资途径过于狭窄,出现融资难现象。

(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现代农业要求生产和服务的社会话,就现实状况看,目前除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较高外,其他涉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比如技术服务、管理服务等。

二、大力发展我市家庭农场的建议

(一)加强制度设计,制定扶持政策家庭农场经营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制定有利于家庭农场经营发展的各项政策,变家庭农场经营的自发发展为政府扶持下的自觉发展。尽早制定出切合我市实际的、操作性强的、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补助对象、注册管理等。建立土地规模经营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提高家庭农场生产能力建设。给予家庭农场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减免税收待遇。适宜家庭农场申报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应向家庭农场倾斜。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家庭农场按规定建设生产管理用房。

(二)构筑融资平台,加强家庭农场金融扶持。要以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鼓励引导农发行、农业银行,并培育和推动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对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支持。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建设,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相关税收等方式引导、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吸引更多的家庭农场参与到农业保险中来。

(三)加强土地管理,健全土地流转机制。目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承租面积大、时限长、租金低等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面积过大、时间过长,将会给农村稳定造成后患,而租金过低将导致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因此应加强管理和引导。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产权的确权颁证。确权颁证、赋予农民清晰而完整的土地产权是实现土地顺利流转的重要条件,必须保障农民拥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保障农民土地收益权的保值增值。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政府要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为土地流转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平台;逐步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双方的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纠纷调解机制,鼓励和引导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流转,积极有序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四)构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涉农服务水平。鼓励家庭农场积极开发资源优势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农业项目,逐步形成家庭农场的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和集约经营的水平受制于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家庭农场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五)明晰家庭农场主法律地位、确保经营者合法权益。政府要依法保护农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家庭农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确立法人地位,使其能更有效地依法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并实现自我保护。为家庭农场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加强职业农民的培育,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力支撑。加强新型农民职业培训。按照适应农业发展趋势、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原则,结合新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搞好职业农民培育。对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要引入和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服务于家庭农场,改善职业农民队伍的文化结构。在现行“阳光工程”的基础上实行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经费政府买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作用,构建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化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李尚红

                                        民革蚌埠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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